11.张家界市翻译协会监事制度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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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界市翻译协会监事管理,依据《湖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张家界市翻译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