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张家界市翻译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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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加翻译协会信息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翻译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翻译协会信息公开是对翻译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翻译的制约和监督,增加翻译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翻译组织。
第三条 翻译信息是指翻译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翻译职能的组织在其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翻译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翻译协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开(保密资料除外)。
第四条 翻译协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翻译信息:
(一)规范翻译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翻译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翻译服务相关的文件。
(二)翻译协会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翻译协会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 下列翻译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翻译协会主动公开的翻译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翻译协会发布会;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本制度由翻译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